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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后果特别严重
B.其他严重情节
C.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D.其他特别严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警案件适用的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产生、销售假劣药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和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的危害”、“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及“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进行解释
生产、销售假药,造成轻伤的,属于
A.A
B.B
C.C
D.D
参考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的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高检发释字[2022] 1号)第二条规定,生产、销售、提供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 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①造成轻伤或者重伤的;②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③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④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