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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历史真题(1320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列涉嫌构成犯罪情形中,不以生产、销售假药共同犯罪论处的是


A.广告经营者丁利用广告对药品虚假宣传,情节严重

B.科研人员甲向他人生产假药提供药品生产技术资料

C.企业乙明知他人销售假药,为其银行贷款做担保

D.广告制作商丙明知客户销售假药,而为其设计制作宣传广告页


知识点:2020年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真题试卷


参考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为生产、销售、提供假、劣药品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主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明知他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而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或者运输、储存、保管、邮寄、网络销售渠道等便利条件的,以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共同犯罪论处。以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共同犯罪论处的情形还包括:明知他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而提供资金、贷款、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的;或者提供生产技术或者原料、辅料、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的;或者提供广告宣传等帮助行为的。共同犯罪的,对各共同犯罪人合计判处的罚金应当在生产、销售假药、劣药金额的二倍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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