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扫一扫”进入题库练习及模拟考试
某露天矿洗煤厂维修工韩某、郭某进行设备检修作业时,因不遵守操作规程发生事故,造成韩某死亡、郭某轻伤。事故发生时,现场值班负责人是赵某,该洗煤厂的法定代表人是张某。该事故没有报告有关部门。根据《刑法》及《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列关于不报、谎报事故罪犯罪主体的说法,正确的是( )。
A.郭某在事故现场,负有事故报告义务;属于不报、谎报事故罪的犯罪主体
B.张某负有事故报告职责,属于不报、谎报事故罪的犯罪主体
C.赵某是现场值班负责人,但不属于不报、谎报事故罪的犯罪主体
D.洗煤厂外部人员不可能成为本次事故不报、谎报事故罪的犯罪主体
参考答案:B
解析:
《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是指负有组织、指挥或管理职责的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