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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业发生爆炸事故,县委书记李某、县长朱某接到报告赶到现场了解情况后,朱某认为被困人员获救可能性较大,建议暂不上报,李某同意。因延误救援,造成10人死亡,1人失踪,直接经济损失6000万元。根据 《刑法》 《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李某、朱某刑事责任的说法,正确的是( )。
A.李某、朱某均涉嫌构成不报安全事故罪
B.李某、朱某无事故报告义务,不构成犯罪
C.李某、朱某涉嫌构成滥用职权罪
D.朱某涉嫌构成瞒报事故罪,李某不构成犯罪
参考答案:A
解析: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县委书记李某、县长朱某均有责任按规定上报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