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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12日,甲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甲的普通债权人乙认为破产清算的债务清偿率过低,向人民法院提出针对甲的破产和解申请。经考量,甲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和解,人民法院裁定和解。
甲于2022年3月向丙借款100万元,借期6个月,并以自有的5辆汽车为上述借款抵押担保。得知甲被裁定破产和解,丙拒绝参与和解,要求行使抵押权清偿到期债权,其后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在人民法院提交和解协议等待裁定认可期间,甲的债权人丁方知情况,要求申报债权并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行使权利。债权人戊对甲享有200万债权,于2023年6月到期,该债权由庚合伙企业提供保证担保。
在和解协议中,甲对戊的债务履行期延期1年。2023年7月,戊要求庚承担保证责任,庚以和解协议将债务履行期限延期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要求︰
1.人民法院是否应受理乙提出关于甲破产和解的申请?说明理由。
2.丙是否有权对5辆汽车行使抵押权﹖说明理由。
3.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和解协议的法定标准是什么?说明理由。
4.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丁是否有权申报债权?丁是否有权按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5.庚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主张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见解析
解析:
1.不应受理乙提出关于甲破产和解的申请。根据规定,和解申请只能由债务人提出。
2.丙有权行使抵押权。根据规定,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不受和解协议的约束,该债权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就可以行使担保物权。
3.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4.丁有权继续申报债权,但无权按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根据规定,和解债权人未依照规定申报债权的,可以继续甲报负权:位话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5.庚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