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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15日,甲房地产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无人提出重整或和解申请,人民法院作出破产宣告裁定并公告。管理人在清理甲公司债务过程中,发现如下情况︰
(1)2021年8月,甲公司大股东张某控制的乙公司向丙银行借款2000万元,借期12个月。甲公司以10套在建房屋抵押担保上述借款。担保金额不超过2500万元。抵押担保设立后,因甲公司资金短缺。工程一直处于停工状态。2022年8月借款到期后,乙公司未能按期还款。甲公司被宣告破产后,上述10套在建房屋拍卖所得价款为1800万元。丙银行主张对拍卖价款优先受偿,并要求将剩余200万元本金、借款利息及其他费用列入普通债权清偿。
(2)10套在建房屋拍卖后,承建该房屋建设项目的丁公司主张尚有300万元的建设工程款未支付,请求优先从拍卖价款中获得清偿。
(3)税务机关得知甲公司破产后。提出甲公司在破产受理前尚欠税款400万元。该欠税款在破产受理前产生25万元滞纳金,破产受理后产生10万元滞纳金。税务机关要求上述所欠税款和滞纳金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获得清偿。
2023年2月,甲公司主张公司经营状况不佳是受房地产经营政策影响。当前,国家对房地产及金融政策有所调整,公司的经营状况将有好转。因此,甲公司拟请求人民法院将破产清算程序转为重整或破产和解程序。
要求:
1.丙银行关于将剩余200万元本金、借款利息及其他费用列入普通破产债权清偿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丁公司关于甲公司所欠其300万元建设工程款从房屋拍卖价款中优先清偿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甲公司在破产前产生的欠税款和滞纳金是否能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4.税务机关关于破产受理后产生的欠税滞纳金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清偿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5.甲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可否转为破产重整程序?可否转为破产和解程序?
参考答案:见解析
解析:
1.丙银行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破产企业仅作为担保人为他人债务提供物权担保,担保债权人的债权虽然在破产程序中可以构成别除权,但因破产企业不是主债务人,在担保物价款不足以清偿担保债权额时,余债不得作为破产债权向破产企业要求清偿,只能向原主债务人求偿。
2.丁公司的主张成立。根据规定,承包人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3.甲公司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破产债权,不享有与欠缴税款相同的优先受偿地位。
4.税务机关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破产案件受理后,欠缴税款的滞纳金应当停止计算,在破产程序中不得作为破产债权清偿。
5.甲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不能转为破产重整程序、破产和解程序。根据规定,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不得再转入破产重整程序或破产和解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