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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是我国甲企业的中层管理人员,2020年发生了以下经济行为:
(1)1月初李某与甲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企业给付的一次性补偿收入96000元
(2)2月李某承包了甲企业的招待所,按照合同规定,招待所的年经营利润全部归李某所有,但是本年应该上缴承包费20000元,李某每月从经营收入中支取工资4000元。当年招待所实现经营利润85000元(不含李某工资)。
(3)3月李某将承租的一套住房转租给他人居住。李某承租的住房租金为每月2000元(有房屋租赁合同和合法支付凭据),其转租的租金收入为每月3000元。
(4)4月至12月李某应邀为乙培训机构授课按照合同规定,每月授课4次,每次课酬6000元,培训机构已按规定支付了课酬。
(其他相关资料: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为32000元)
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表(部分)
级数 |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元) |
1 | 不超过30000元的 | 5 | 0 |
2 | 超过30000元至90000元的部分 | 10 | 1500 |
3 | 超过90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 20 | 10500 |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 回答李某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并说明理由。
(2)计算李某经营招待所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3)回答李某转租住房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是否允许在税前扣除及具体规定
(4)按次序写出转租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项目。
(5)计算乙培训机构每月应预扣预缴李某的个人所得税以及汇算清缴时计入综合所得的劳务报酬收入额。
参考答案:见解析
解析:
(1)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理由: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次性补偿收人,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32000x3=96000(元),因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人为96000元,所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1) 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85000+4000x11-20000=1090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109000x20%-10500=11300(元)。
(3)李某转租住房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可以在税前扣除。具体规定:取得转租收入的个人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能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合法的支付凭据的,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可以税前扣除。
(4)个人将承租房屋转租取得的租金收人按照财产租赁所得征税扣除税费按次序如下:
1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2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
3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
4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800元或20%)。
(5)1.乙培训机构每月应预扣预缴李某的个人所得税=6000x4x(1-20%)>20%=3840(元)。
2. 汇算清缴时计人综合所得的劳务报酬收入额=6000x4x(1-20%)x9=172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