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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税法》历史真题(398题)


2010年境外A公司出资3500万元在我国境内成立M公司。A公司、M公司2018年部分业务如下:

(1)截至2017年12月31日,M公司账面累计未分配利润300万元。2018年1月20日,M公司董事会做出利润分配决定,向A公司分配股利200万元。

(2)1月20日A公司决议将M公司应分回股利用于购买我国境内非关联方C公司的股权,同日相关款项直接从M公司转入C公司股东账户。

(3)3月5日,M公司支付1060万元委托境外机构进行新产品研发。

(4)8月10日,M公司向A公司支付商标费530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C公司为非上市企业,C公司所从事的业务为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不考虑税收协定因素)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1)说明A公司分得利润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的理由及其所需符合的条件特征。

(2)回答A公司可以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的分配股利的金额。

(3)回答M公司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限额的规定。

(4)计算M公司业务(4)应代扣代缴的企业所得税额。

(5)说明M公司解缴代扣企业所得税的期限。



知识点:注册会计师-2019年税法真题(精编版)


参考答案:见解析


解析:

C公司从事的是非禁止外商投资项目和领域,A公司将分回的利润用干购买我国境内非关联方非上市公司C的股权,相关款项直接从M公司转人C公司股东账户未在境内外其他账户周转,所以可以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

境外投资者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直接投资,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行为,但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具体是指:

a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 b.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居民企业;

c从非关联方收购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

d.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方式。

2境外投资者分得的利润属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投资者实际分配已经实现的留存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境外投资者用于直接投资的利润以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款项从利润分配企业的账户直接转人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在直接投资前不得在培内外其俳账户周转;境外投资者用于直接投资的利润以实物、有价证券等非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资产所有权直接从利润分配企业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在直接投资前不得由其他企业、个人代为持有或临时持有。

(2)A公司可以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的分配股利的金额为200万元。

(3)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

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2/3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4)M公司应代扣代缴的企业所得税=530/(1+6%)×10%=50(万元)。

(5)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7日内申报和解缴代扣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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