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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个人王某在某省会城市工作,其两个子女分别就读于中学和小学。2020年王某与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的收入及支出如下:
(1)全年领取扣除按规定比例缴付的社保费用和住房公积金后的工资共计180000元,单位已为其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款9480元。
(2)在工作地所在城市无自有住房,租房居住每月支付房租5000元。将其位于另—城市的自有住房出租,每月取得租金收入4500元。
(其他相关资料:以上专项附加扣除均由王某100%扣除,王某当年并未向单位报送其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不考虑出租房产涉及的其他税费)
附: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表(部分)
级数 |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元) |
1 | 不超过36000元的 | 3 | 0 |
2 | 超过36000~144000元的部分 | 10 | 250 |
3 | 超过144000~300000元的部分 | 20 | 16920 |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王某2020年度出租房产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回答王某是否可以享受2020年度专项附加扣除,如果可以,回答办理的时间期限和受理税务机关。
(3)计算王某2020年度可申请的综合所得退税额。
(4)王某如需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回答其可选择哪些办理的渠道。
参考答案:见解析
解析:
(1)王某2020年度出租房产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4500×(1-20%)×10%×12=4320(元)
(2)①王某可以享受2020年度的专项附加扣除。
②纳税人办理2020年度汇算的时间为2021年3月1日至6月30日。
③纳税人自行办理或受托人为纳税人代为办理2019年度汇算的,向纳税人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处单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扣缴义务人在年度汇算期内为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的,向扣缴义务人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3)综合所得全年应纳税额=(180000-60000-1000×2×12-1500×12)×10%-2520=5280(元)
2019年度汇算应退税额=9480-5280=4200(元)
(4)可以通过以下渠道办理:
渠道1∶网络办税渠道办理。纳税人可优先通过网上税务局(包括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将按规定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
渠道2∶通过邮寄方式或到办税服务厅办理。选择邮寄申报的,纳税人需将申报表寄送至任职受雇单位(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为户籍或者经常居住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公告指定的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