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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税法》历史真题(398题)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年5月,拟对其开发的位于市区的写字楼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该项目资料如下:

(1)2017年1月以8000万元竞得国有土地一宗,并按规定缴纳契税。

(2)2017年3月开始动工建设,发生房地产开发成本15000万元,其中包括装修费用4000万元。

(3)发生利息支出3000万元,但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

(4)2021年3月,该项目全部销售完毕,共计取得含税销售收入42000万元。

(5)该项目已预缴土地增值税450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契税税率为5%,利息支出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当地省政府规定的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比例为10%,计算土地增值税允许扣除的有关税金及附加共计240万元,该公司对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缴增值税)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1)说明该项目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原因。

(2)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

(3)计算该项目应缴纳的增值税额。

(4)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的开发费用。

(5)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项目金额的合计数。

(6)计算该房地产开发项目应补缴的土地增值税额。



知识点:注册会计师-2020年税法真题(精编版)


参考答案:见解析


解析: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2)允许扣除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8000×(1+5%)=8400(万元)。

(3)应缴纳的增值税=42000/(1+5%)×5%=2000(万元)。

(4)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8400+15000)×10%=2340(万元)。

(5)允许扣除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8400(万元)

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成本=15000(万元)

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2340(万元)

允许扣除的税金及附加=240(万元)

加计扣除=(8400+15000)×20%=4680(万元)

允许扣除的项目合计金额=8400+15000+2340+240+4680=30660(万元)。

(6)不含税收入=42000-2000=40000(万元)

增值额=40000-30660=9340(万元)

增值率=9340/30660×100%=30.46%,适用税率30%。

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9340×30%=2802(万元)

应补缴的土地增值税=2802-450=235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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