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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注册在新加坡的甲公司在我国境内出资成立乙公司,乙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2年乙公司的部分经营事项如下:
(1)2月1日,乙公司董事会通过了利润分配方案,决定以已实现留存收益向甲公司分配股利100万元。2月2日,甲公司决定将应分回的乙公司股利用于购买我国境内非关联企业丙公司的股权,同日相关款项直接从乙公司转入丙公司股东账户。
(2)3月1日,依合同乙公司应向甲公司支付含增值税的特许权使用费1000万元,乙公司将扣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之后的余额支付给甲公司。
(3)4月1日,依合同乙公司应向甲公司支付含增值税的咨询费200万元,乙公司将扣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之后的余额支付给甲公司,甲公司在我国境内无机构场所且未派遣人员来中国提供相关服务。
(4)5月1日,主管税务机关对乙公司的某跨境交易安排实施一般反避税调查,并向该公司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乙公司认为其交易不属于避税安排,计划向税务机关提交证明资料。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计算事项(3)乙公司应代扣代缴的增值税。在享受中新税收协定的情况下,回答乙公司是否应代扣代缴事项(3)的企业所得税。
参考答案:见解析
解析:
事项(3)乙公司应该代扣代缴的增值税=200÷(1+6%)×6%=11.32(万元),事项(3)乙公司无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