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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有关企业所得税跨省市总分机构间预缴税款分摊的表述中,符合税法规定的有( )。
A.分支机构应分摊税额为总分机构汇总应纳税额的40%
B.当年新设立的分支机构从设立第二年起开始参与分摊
C.当年撤销的分支机构自办理税务注销之日起不参与分摊
D.按照上年度各分支机构营业利润、职工新酬和资产总额三因素分摊
参考答案:BC
解析:
分支机构分摊预缴税款。总机构在每月或每季终了之日起10日内,按照上年度各省市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将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总机构所在省市同时设有分支机构的,同样按三个因素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所缴纳税款收入由中央与分支机构所在地按60:40分享。分摊时,三个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和0.30。当年新设立的分支机构第2年起参与分摊,当年撤销的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不参与分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