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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承揽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提供图纸和材料定作—件具有特殊功能的仪器,2月5日支付定金2万元,3月10日支付加工费用30万元;乙公司于3月20日交付仪器。若一方违约,须支付违约金5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提供图纸和材料,并支付了定金2万元。乙公司收到图纸和材料后立即开始制作。2月20日,甲公司提出对图纸的修改方案,此时乙公司已经完成部分工作,不得不返工。
3月15日,乙公司通知甲公司仪器已经制作完成,要求甲公司立即支付加工费用,并赔偿其因返工多支付的人工费用3万元。甲公司未予回复。
3月20日,乙公司因甲公司未支付加工费用,主张留置该仪器。同时乙公司主张因甲公司违约,不仅应承担定金责任,还应支付违约金。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乙公司要求甲公司赔偿因返工多支付的人工费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乙公司主张留置该仪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3)乙公司主张甲公司同时承担定金责任和违约金责任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见解析
解析:
(1)乙公司要求甲公司赔偿因返工多支付的人工费用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乙公司主张留置该仪器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或者有权拒绝交付,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或答: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3)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但不得同时适用定金和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