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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022年2月10日,甲公司为支付货款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由丙公司承兑的汇票,汇款金额为80万元,到期日为2022年8月10日,2022年3月10日,乙公司为购买设备,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并请求戊公司提供保证。在汇票上注明“保证"被保证人为乙公司”以及“以乙公司付费为条件"后签章。
2022年3月25日,乙公司收到设备后发现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遂向丁公司发出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2022年3月26日,丁公司为支付工程款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己公司并注明不得转让”。
2022年4月15日,己公司向庚公司采购一批原材料,合同约定发货后十日内付款,庚公司要求提供担保。己公司在该汇票上标明“质押"字样后背书给庚公司。庚公司发货十日后,己公司一直未付款。
2022年8月11日,庚公司向丙公司提示付款,丙公司以资金不足为由,告知庚公司一个月后付款。康公司遂向所有前手及戊公司发出追索通知。成公司以公司未向其付费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丁 公司以在汇票上注明“不得转让”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乙公司以与丁公司的合同已经解除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
根据上述资料和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乙公司是否应当向庚公司承担票据责任?简要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见解析
解析:
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取得票据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