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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建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建筑工程施工及活动板房的生产和安装业务。2019年10月有关经营情况如下:
(1)承建的P酒店项目当月竣工结算,取得含增值税工程款2 180万元,另取得奖励款21.8万元。P酒店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2)承建的Q住宅项目当月竣工结算,取得含增值税工程款5 150万元;支付含增值税分包款1 030万元,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注明税额30万元。Q住宅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3)购进P酒店项目用工程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130万元。
(4)支付Q住宅项目的劳务派遣服务费,取得増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0.36万元。
(5)进口专用设备共用于P酒店项目和Q住宅项目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税额52万元。
(6)销售自产活动板房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取得活动板房含增值税价款147.804万元、安装服务含增值税价款43.1095万元。
已知:销售货物增值税税率为13%,销售建筑服务增值税税率为9%,增值税征收率为3%,取得的扣税凭证均符合抵扣规定。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小题。
计算甲建筑公司当月P酒店项目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下列算式中,正确的是( )。
A.(2 180+21.8)×9%=198.162(万元)
B.(2 180+21.8)÷(1+9%)×9%=181.8(万元)
C.2 180×9%=196.2(万元)
D.2 180÷(1+9%)×9%=180(万元)
参考答案:B
解析:
(1)“奖励款21.8万元”属于价外费用,应计税,排除选项C、D;(2)“2 180万元”题目明确交待为含增值税价款,价外费用“21.8万元”也是含税金额,均应作价税分离,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