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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王某为境内甲公司研发人员,其独生子正在读小学。2019年王某有关收支情况如下:
(1)每月工资、薪金所得20 000元,每月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3 900元。1-11月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已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税额8 590元。
(2)为乙公司提供技术服务,取得一次性劳务报酬5 000元。
(3)购买福利彩票,取得一次中奖收入3 000元。
(4)网约车充值获赠价值2 500元的返券。
(5)储蓄存款利息收入1 750元。
(6)将一套住房出租,全年租金收入37 200元。
已知: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为5 000元/月;综合所得減除费用为60000元;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为1 000元/月,由王某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预扣率为20%,每次收入4 000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20%计算;劳务报酬所得以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小题。
计算王某2019年综合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额的下列算式中,正确的是( )。
A.(20 000×12+5 000-60 000-3 900×12)×10%-2 520=11 300(元)
B.[20 000×12+5 000×(1-20%)-60 000-3 900×12-1 000×12]×10%-2 520=10 000(元)
C.(20 000×12+5 000-60 000-3 900×12-1 000×12)×10%-2 520=10 100(元)
D.[20 000×12+5 000×(1-20%)-60 000]×20%-16 920=19 880(元)
参考答案:B
解析:
(1)从劳务报酬所得的收入额确认入手,由于劳务报酬所得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以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排除选项AC;(2)选项D没有减除允许减除的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