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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货物运输、装卸搬运和仓储服务。2019年9月有关经营情况如下:
(1)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取得含增值税价款2 180 000元,同时收取包装费10 900元。
(2)提供装卸搬运服务,取得含增值税价款41 200元。
(3)提供仓储服务,取得含增值税价款82400元
(4)出租一处闲置仓库,取得含增值税租金52 500元,该仓库系甲公司2006年4月购入。
(5)采取预收款方式向乙公司出租1辆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运输车辆。9月16日签订有形动产租赁合同,租期3个月。9月20日收到乙公司支付的租赁费,9月23日向乙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9月28日向乙公司交付出租的运输车辆。
(6)将资金贷与关联企业丙公司使用,取得利息150 000元。
(7)无偿为关联企业丙公司提供仓储服务,同类仓储服务含增值税价款1 090元。
(8)因公司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获得保险赔付20 000元。
(9)取得存款利息1 750元。
已知:销售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税率为9%。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小题。
甲公司提供的下列服务中,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是( )。
A.向乙公司出租运输车辆
B.出租闲置仓库
C.提供装卸搬运服务
D.提供仓储服务
参考答案:ABCD
解析:
选项A: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选项B: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选项C、D: 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