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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葡萄酒的生产和销售业务,2019年9月有关经营情况如下。
(1)进口酿酒设备,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税额160 000元。
(2)支付葡萄酒广告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300 000元,税额18 000元。
(3)支付销售葡萄酒运输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2 200元。
(4)销售w品牌葡萄酒,取得含增值税价款5 220 000元,另收取优质费116 000元。
(5)将100箱自产Y品牌葡萄酒作为福利向员工免费发放。同类葡萄酒含增值税平均售价1 037.04元/箱。
(6)上期留抵增值税税额为106 000元。
已知:增值税税率为13%,葡萄酒消费税税率为10%,取得的扣税凭证均已通过税务机关认证。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计算甲厂当月销售W品牌葡萄酒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下列算式中,正确的是( )。
A.5220000/(1+13%)×13%=600 530.97元
B.(5220000+116000)×13%=693 680元
C.5220000/(1+13%)×13%+116000×13%=615 610.97元
D.(5220000+116000)/(1+13%)×13%=613 876.11元
参考答案:D
解析:
优质费属于价外费用默认含税,所以和含税销售额一起做价税分离后再乘以适用税率。因此,甲厂当月销售W品牌葡萄酒增值税销项税额为(5220000+116000)/(1+13%)×13%=613 876.1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