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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8月1日,国内从事纺织品出口贸易的N公司同s保险公司签订《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统保保险单》,对N公司在保险期间以非信用证方式出口境外的纺织品贸易提供信用风险保障,合同最高赔偿限额为1 000万美元,赔偿比例为80%,且没有自行掌握信用限额。2008年8月10日,N公司同美国的K公司达成纺织品贸易协议,由N公司向K公司以赊账方式出口各类纺织品,付款期限为60天。2008年8月15日N公司为K公司向s保险公司申请信用限额。经审核,2008年9月2日S保险公司通知N公司批复给K公司赊账方式下信用限额1 50万美元。N公司先后于2008年8月20日、2008年9月5日、2008年9月20日、2008年1 0月1 5日分4批运出纺织品,价值分别为20万美元、50万美元、60万美元和50万美元。但是,N公司并没有能够按期收到K公司支付的货款,按保险合同约定最终确定为损失。
对于N公司以上4批货款损失,s保险公司应该承担的赔偿责任是( )万美元。
A.180
B.160
C.150
D.120
参考答案:D
解析:
“信用限额”是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向某一买方/银行以特定付款方式出口项下的信用风险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信用限额包含支付条件、金额和生效时间三个基本要素,有时还需规定特别限制条件,如赔偿比例、有效期等。与其他商业保险不同,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所承担的最高保险责任并不是实际出口金额,而是以信用限额为最高赔偿责任额。当实际损失金额小于有效信用限额时,保险赔偿责任=损失金额×保险单规定的赔偿比例;当实际损失金额大于或等于有效信用限额时,保险赔偿责任=有效信用限额×保险单规定的赔偿比例。本题中实际损失金额为50+60+50=160万,大于有效信用限额150万,保险赔偿责任=有效信用限额×保险单规定的赔偿比例=150×80%=120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