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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两车于2016年1月28日分别向X、Y两家保险公司投保了交险。甲车同时还向X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按实际价值投保,保险金额为200 000元;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责任限额为300 000元;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的保险金额为200 000元。在保险期间内,甲车在行驶中与乙车因意外相撞,并引起火灾。在此次事故中,甲车机动车损失80 000元,甲车司机受伤,产生医疗费用11000元;乙车机动车损失50 000元,车上财产损失15 000元,车上人员受伤发生医疗费用9 000元。经交通管理部门鉴定,甲车负全部责任,乙车无责。
X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项下承担的赔偿金额为()。
A.65 000元-甲车在交强险项下对乙车的赔偿金额
B.(65 000元-甲车在交强险项下对乙车的赔偿金额)
C.74 000元-甲车在交强险项下对乙车的赔偿金额
D.(74 000元-甲车在交强险项下对乙车的赔偿金额)
参考答案:D
解析: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对第三者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部分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