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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总公司设在北京.在上海和南京分别设有一个分公司,2013年6月共实现应纳税所得额2000万元,假设企业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率为25%.另外,上海分公司2012年度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分别为400万元、100万元、500万元:南京分公司2012年度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分别为1600万元、300万元、2000万元。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的权重依次为0.35、0.35和0.30·2013年7月,该企业按规定在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之间计算分摊税款就地预缴。
南京分公司就地分摊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为( )万元。
A.125.000
B.162.500
C.175.000
D.195.625
参考答案:D
解析:
南京分公司分摊比例=0.35×[1600÷(400+1600)] +0.35×[300÷(100+300) ] +0.30×[2000÷(500+2000)] =0.28+0.2625+0.24=0.7825
南京分公司应预缴企业所得税=250×78.25%=195.62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