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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产品销售公司的总机构A设立在北京,在上海、广州分别设有B、C个分支机构。2021年1季度该公司汇总后的实际利润为1000万元。不存在纳税调整事项。该公司按季预缴分摊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另外2020年B机构全年营业收入、职工薪酬、资产总额分别为9000万元、220万元和3000万元,C机构全年全年营业收入、职工薪酬、资产总额分别为5000万元,130万元和3000万元。该公司按规定在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之间计算分摊税款就地预缴。
B机构就地分摊预缴的企业所得税为( )。
A.74.38万元
B.94.38万元
C.84.38万元
D.64.38万元
参考答案:A
解析:
B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9000/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9000+5000])×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220/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220+130])×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3000/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3000+3000])×0.30=0.595
B应分担的税款:250×50%×0.595=74.3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