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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师《工商管理专业知识与实务》历史真题(1394题)


某公司为上市公司,根据我国公司法,下列情形中,该公司应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是()。


A.该公司未弥补的亏损额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5

B.持有该公司5%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

C.1/5的监事提议召开

D.董事人数不足法律规定人数的2/3


知识点:2017中级工商真题


参考答案:D


解析:

本题的考点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种类中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1)董事会人数不足法律规定人数的2/3时;(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由此可知D选项正确。
A选项,应当是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而不是1/5,故错误;
B选项,应当是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而不是5%,故错误;
C选项,应当是监事会提议召开时,而不是1/5的监事提议召开,故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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