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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于2019年10月1日入职某公司担任高级产品经理,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三年,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公司登记地是甲地,赵某实际工作场所是乙地。”2020年1月10日,该公司与赵某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公司为赵某安排专业技术培训,费用包括培训费3万元,培训期间差旅费1万元,赵某应当服务公司满4年,自入职之日起计算,赵某未按约定服务期满的,应当向公司支付违约金4万元”。随后,赵某参加了专业技术培训,公司承担了4万元的费用。
2021年9月30日,赵某正式离职,离职申请书载明离职系个人原因,2021年10月,公司向甲地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21年11月,赵某向乙地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赵某应赔偿公司的违约金是( )。
A.40000
B.0
C.20000
D.30000
参考答案:C
解析: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