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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于2019年10月1日入职某公司担任高级产品经理,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三年,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公司登记地是甲地,赵某实际工作场所是乙地。”2020年1月10日,该公司与赵某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公司为赵某安排专业技术培训,费用包括培训费3万元,培训期间差旅费1万元,赵某应当服务公司满4年,自入职之日起计算,赵某未按约定服务期满的,应当向公司支付违约金4万元”。随后,赵某参加了专业技术培训,公司承担了4万元的费用。
2021年9月30日,赵某正式离职,离职申请书载明离职系个人原因,2021年10月,公司向甲地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21年11月,赵某向乙地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赵某劳动合同的期限为( )。
A.2019年10月1日-2023年9月30日
B.2019年10月1日-2022年9月30日
C.2020年10月1日-2023年9月30日
D.2020年10月1日-2022年9月30日
参考答案:A
解析:
劳动合同期满,但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