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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于2019年10月1日入职某公司担任高级产品经理,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三年,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公司登记地是甲地,赵某实际工作场所是乙地。”2020年1月10日,该公司与赵某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公司为赵某安排专业技术培训,费用包括培训费3万元,培训期间差旅费1万元,赵某应当服务公司满4年,自入职之日起计算,赵某未按约定服务期满的,应当向公司支付违约金4万元”。随后,赵某参加了专业技术培训,公司承担了4万元的费用。
2021年9月30日,赵某正式离职,离职申请书载明离职系个人原因,2021年10月,公司向甲地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21年11月,赵某向乙地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权应该为( )
A.甲地
B.乙地
C.甲乙共同负责
D.甲地和乙地的上级部门
参考答案:B
解析:
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即出现围绕同一争议双方当事人互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两个争议案件时,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