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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历史真题(2613题)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关于债权转让的说法,错误的是(  )。


A.具有人身性质的债权不能转让

B.债权人转让权利,应当经过债务人同意

C.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D.双方订立合同时约定不得转让的权利不能转让


知识点:2012年中级经济基础真题


参考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合同的转让。

(一)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解释:债权人一旦发出转让权利的通知,就意味着合同的权利已归受让人所有或者和受让人分享,债权人不得再对转让的权利进行处置,因此,原债权人无权撤销转让权利的通知。】

(二) 在合同法律制度中规定了不具有可转让性的情形: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具有人身性质的债权属于专属性的权利,基于对特定当事人的信用而发生的债权等都是不能转让的;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特别约定不得转让合同权利,这一约定与合同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具有人身性质的债权不能转让,选项内容正确,A项错误。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B项符合题意。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C项错误。

双方订立合同时约定不得转让的权利不能转让,D项错误。

故此题正确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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