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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与李某签订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秦某为卖方,住在甲市;李某为买方,住在乙市。双方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且不能通过交易习惯、合同性质确定,双方也未能达成补充协议。关于该合同履行地点的说法,正确的是( )。
A.交易货币应在甲市,交付货物应在乙市
B.交易货物应在甲市,交付货币应在乙市
C.交易货币和货物均在甲市
D.交易货币和货物均在乙市
参考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合同的履行。
合同履行地点和方式要适当,如果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秦某与李某签订的是货物买卖合同,交易标的不是货币,也不是不动产,所以属于其他标的,应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即在卖出货物的一方所在地履行(在甲市)。C项正确。
ABD三项均不正确。
故此题正确答案为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