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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历史真题(2613题)


甲与乙在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履行合同的先后顺序,后甲拒不履行义务,但要求乙履行其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乙此时可主张()。


A.同时履行抗辩权

B.先履行抗辩权

C.法定解除权

D.不安抗辩权


知识点:2018年-中级经济基础真题-11月3日下午版(共97题)


参考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合同的履行。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2、不安抗辩权:

(1)在双务合同中有先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人具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以中止自己先给付义务的履行。

(2)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一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③丧失商业信誉;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3、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先履行抗辩权也是一种延期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强调“没有先后履行顺序”。

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A项正确。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B项错误。

法定解除权是指在和成立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履行完毕前,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的条件而解除合同的行为,C项错误。

不安抗辩权是指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有先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人具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以中止自己先给付义务的履行。D项错误。

故此题正确答案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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