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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有( )。
A.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
B.投标人撤销已提交的投标文件
C.投标人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
D.中标人拒绝订立合同
E.中标人拒绝提交履约保证金
参考答案:BDE
解析:
【旧版教材 考点来源 第三章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 第二节 施工招标程序】
(2)没收投标保证金的情况
招标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招标人有权没收该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投标文件;(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投标截止日期前,投标人要求撤标或修改投标文件中的部分内容,不构成投标人违约。投标人书面通知招标人撤回投标文件,招标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人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失去竞争资格,但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2020版教材对此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学员可根据新版教材进行理解】
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一是投标人在投标函格式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二是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能根据规定签订合同,或根据规定接受对错误的修正;三是中标人根据规定未能提交履约保证金;四是投标人采用不正当的手段骗取中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