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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历史真题(1000题)


民事诉讼特殊地域管辖中,合同当事人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时,关于履行地点的说法,正确的有(  )。


A.交付不动产时,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B.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给付货币一方所在地

C.即时结清的合同,标的物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D.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E.合同没有实际履行的,当事人双方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


知识点:2018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与相关知识》真题及答案解析


参考答案:AD


解析:

【内容考查】本题考查的是地域管辖

【选项分析】《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髙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 号)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给付货币一方所在地”错误,是接受货币一方而非给付货币一方。

“即时结清的合同,标的物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错误,是交易行为地而非标的物所在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的,当事人双方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错误,是被告住所地而非当事人双方住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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