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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15日,甲材料供应商与丙材料供应商订立书面合同,转让甲对乙施工企业的30万元债权。同年9月25日,乙接到甲关于转让债权的通知。关于该债权转让的说法,正确的是( )。
A.甲与丙之间的债权转让合同9月25日生效
B.丙于9月15日可以向乙主张30万元债权
C.乙拒绝清偿30万元债务的,丙可以要求甲与乙承担连带责任
D.甲与丙之间的债权转让行为于9月25日对乙生效
参考答案:D
解析:
【内容考查】本题考查的是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
【选项分析】AB错误,D正确。甲丙之间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但甲丙之间债权转让行为自债权转让通知到达乙(债务人)时生效。因此,丙可于9月25日而非9月15日开始向乙主张债权。
C错误。当债务人接到权利转让的通知后,权利转让即行生效,原债权人被新的债权人替代,或者新债权人的加入使原债权人不再完全享有原债权。因此,甲乙并非向丙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