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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合同效力的说法,正确的是( )。
A.用人单位投资人发生变更,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
B.存在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条款的,劳动合同全部无效
C.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须与劳动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D.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间不一致的,以在先的时间为劳动合同的生效时间
参考答案:A
解析:
【内容考查】本题考查的是订立劳动合同应当注意的事项、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选项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于部分无效的劳动合同,只要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用人单位如果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间不一致的,以最后一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为准;如果一方没有写签字时间,则另一方写明的签字时间就是合同生效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