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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施工企业一直拖欠材料供应商的货款,材料供应商多次索要未果,便将该债权转让给该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工程结算时,建设单位提出要将该债权与需要支付的工程款抵销,施工企业以不知道此事为由不同意。根据 《民法典》,关于该债权转让的说法,正确的是( )。
A.该债权转让时如果材料供应商通知了施工企业,则建设单位可以主张抵销
B.材料供应商转让债权无需让施工企业知晓
C.材料供应商转让债权应当经施工企业同意
D.该债权转让时即使材料供应商通知了施工企业,建设单位也不可以主张抵销
参考答案:A
解析:
【内容考查】本题考查的是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撤销和终止
【选项分析】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超纲)《民法典》第568条【债务法定抵销】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如果债权转让通知了施工企业,则债权转让对施工企业生效,施工企业需支付建设单位货款,建设单位需支付施工企业工程款,二者互负债务,标的物都是货币,由上述规定可知,建设单位可主张抵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