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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5日A公司为支付向B公司购买的钢材货款,向 B 公司签发了一张以甲银行为承兑人,金额为 2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同日甲银行作为承兑人在汇票上签章。
2021年3月10日B公司收到汇票后背书转让给C公司,用于偿还所欠货款,2020年4月5日C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并在汇票上注明“不得转让”字样。
2021年4月12日D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F公司,用于偿付工程款,由于担心日后的票款实现,F 公司要求D公司提供担保,D公司请 E 提供票据保证,E公司在票据上记载保证字样及相关名称及住所并加盖公章,但由于疏忽忘记将D公司记载为票据被保证人。也未记载保证日期。
2021年5月10日A 公司收到钢材后,发现存在重大质量瑕疵,完全不符合买卖合同约定及行业通行标准,无法使用。
F公司于汇票到期日向甲银行提示付款,甲银行以与A 公司公司签订的承兑协议无效为由拒付。
F公司遂向A、B、C、D、E 及甲银行追索,A 公司称,因钢材存在重大质量瑕疵,B公司构成根本违约,已向B公司主张解除合同,退还货款,故不应承担任何票据责任,C 公司汇票上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E公司以票据保证记载事项欠缺为由主张票据保证不成立,自己不承担票据责任。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银行拒绝向F公司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A公司拒绝向F公司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C公司拒绝向F公司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E公司以票据保证记载事项欠缺为由主张票据保证不成立,自己不承担票据责任的主张是否成立?
(5)若票据保证成立,那么该票据的被保证人是谁?保证日期是什么时间?
参考答案:见解析
解析:甲银行拒付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原则上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的抗辩事由(合同关系),对抗持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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