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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注册会计师中,不得担任债务人公司管理人的有( )。
A.注册会计师甲曾担任债务人公司的独立董事至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2年前卸任
B.注册会计师乙的父亲是债务人公司的控股股东
C.注册会计师丙因个人原因负债数额巨大,但与债务人公司无关
D.注册会计师丁最近3年来一直为债务人公司提供外部审计工作,熟悉该企业情况
参考答案:ABD
解析:
(1)选项A: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得担任债务人破产案件的管理人;本题甲卸任未逾3年。(2)选项B: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担任债务人破产案件的管理人;本题乙是债务人控股股东的直系血亲。(3)选项C:与债务人、债权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的,不得担任债务人破产案件的管理人;本题丙是因个人原因负债。(4)选项D: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为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的,不得担任债务人破产案件的管理人;本题丁最近3年一直为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