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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题库(1256题)


甲为某上市公司董事。2021年 1 月 8 日和 22 日, 甲通过其配偶的证券账户,以 20 元 / 股和 21 元 / 股的价格,先后买人 本公司股票 2 万股和 4 万股。同年 7 月 9 日,甲以 22 元 / 股的价格将 6 万股全部卖出。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甲通过上述交易所得收益中, 应当归入公司的金额是( )。


A.0 元

B.2 万元

C.4 万元

D.6 万元


知识点:第7章-证券法律制度


参考答案:C


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虽然甲利用其配偶账户,2021 年 1 月 22 日以 21 元 / 股买入的 4 万股,到 2021年 7 月 9 日以 22 元 / 股卖出,仍然构成短线交易。因此,应当归入公司的金额为(22-21)*4=4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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