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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8日,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了A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A公司未设董事会,仅任命丙为执行董事。2020年6月8日,甲拟将其所持有的全部股权以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戊。甲于同日分别向乙、丙、丁发出通知书就股权转让事项征求同意。乙、丙分别于同年6月20日和24日回复,均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甲所持公司全部股权。公司章程未对行使优先购买权作出特别规定。丁于同年6月9日收到甲的通知后,至7月15日未就此项股权转让事项作出任何答复。
戊在对公司进行调查的过程中,发现:
(1)乙在公司设立时以机器设备作价30万元用于出资,而该机器设备当时的实际价值仅为10万元;
(2)公司股东会于2020年2月就2019年度利润分配作出决议,决定将公司在该年度获得的可分配利润10万元全部分配给股东,并于4月底实施。
2020年8月10日,人民法院收到庚的起诉状,庚以其与丁之间订有《隐名投资协议》为由,要求丁向其返还A公司2019年度的分红;双方约定由庚实际出资,以丁的名义问A公司出资,公司分红归庚所有,庚向丁按月支付报酬。同时,丁未经A公司任何人员同意,亦未通知A公司任何人员,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声称其一直未收到A公司所分配的2019年度红利,要求A公司实施分红决议,向其支付应得红利。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4)如果戊调查发现的乙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行为属实,A公司有权提出何种权利主张?
参考答案:见解析
解析:
(4)如果乙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行为属实,A公司有权要求乙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并向公司赔偿该笔出资所产生的利息损失,甲、丙、丁与乙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