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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题库(1256题)


2016年2月,甲、乙、丙、丁四人共同出资设立晓牛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晓牛公司”)。四名股东的出资比例依次是35%、30%、25%和10%。甲担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公司不设监事会,丙任监事。

2018年3月,乙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一辆轿车,经销商要求其提供担保。乙与甲商量后,甲便以晓牛公司名义与经销商签署一份保证合同,并加盖晓牛公司印章。事后,甲将此事告知丙,丙未表示异议。丁得知后表示反对,甲回应说公司多数股东已经同意,担保不违反法律规定。

2020年7月,丁因公司三年来一直不分配利润而提出查阅会计账簿的书面请求。晓牛公司允许丁在公司查阅会计账簿,但拒绝丁复印部分账簿内容的请求。

2021年1月,丁见投资无回报,也无法参与管理,心生转让股权之意。经询问,乙有兴趣购买。甲听说后提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转让股权,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因此,丁必须先获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才可以将股权转让给乙。后丁认为乙的出价太低,遂放弃转让给乙的打算。

2021年4月,甲编写的《升学攻略》出版。甲未告知其他股东,就以晓牛公司名义从自己手中购买5000套该丛书。丁知道后提出异议,认为甲的行为违反了董事对公司的忠实义务。

2021年5月6日,丁向公司监事丙当面递交一份书面请求,请求其向法院起诉甲违反忠实义务,要求甲赔偿公司损失。丙一直未做答复,也未采取任何行动。

6月20日,丁为公司利益以自己名义直接对甲提起诉讼。

已知,公司章程对以上事项均未作规定。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以晓牛公司名义为乙购买轿车提供担保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知识点:第6章-公司法律制度


参考答案:见解析


解析:

(1)甲以晓牛公司名义为乙购买轿车提供担保的行为不合法。根据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在本题中,甲未经股东会决议直接以晓牛公司名义为股东乙提供担保,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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