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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题库(1256题)


甲、乙、丙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以劳务出资,乙以房屋所有权出资,丙出资人民币20万元,在1个月内缴纳完毕,对于其他事项未做约定。合伙企业成立后1个月,丙只缴纳了5万元。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定将丙除名

B.即使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也不能将丙除名

C.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

D.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知识点:第5章-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参考答案:A


解析: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①未履行出资义务;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③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④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本题中,丙是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所以不能决议将其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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