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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题库(1256题)


甲欲出卖自家的房屋,但其房屋现已出租给张某,租期还剩余1年。甲将此事告知张某,张某明确表示,以目前的房价自己无力购买。

乙听说甲欲卖房后,提出购买,并与甲一起到房屋登记机关验证房屋确实登记在甲的名下,且所有权人一栏中只有甲的名字,双方遂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乙在合同签订后的5日内将购房款的2/3通过银行转账给甲,但甲须提供保证人和他人房屋作为担保;双方还应就房屋买卖合同到登记机关办理预告登记。

甲找到丙作为保证人,并用丁的房屋作抵押。乙与丙签订了保证合同,与丁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但乙、丙、丁没有约定担保物权实现的先后顺序。随后,甲、乙双方办理了房屋买卖合同预告登记,但甲忘记告诉乙房屋在租的情况。

此外,甲的房屋实际上为夫妻共同财产,甲自信妻子李某不会反对其将旧房出卖换新房,改善居住条件,事先未将出卖房屋的事情告诉李某。李某知道后表示反对,并主张甲擅自与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因甲一直拒不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给乙造成50万元损失并拒绝赔偿,乙遂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丙提出,由于丁提供的是物权担保,乙应当先就担保物行使权利,不足部分方可向丙主张。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5)丙要求乙先就担保物行使权利的主张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知识点:第4章-合同法律制度


参考答案:见解析


解析:

(5)丙要求乙先就担保物行使权利的主张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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