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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题库(1256题)


甲欲出卖自家的房屋,但其房屋现已出租给张某,租期还剩余1年。甲将此事告知张某,张某明确表示,以目前的房价自己无力购买。

乙听说甲欲卖房后,提出购买,并与甲一起到房屋登记机关验证房屋确实登记在甲的名下,且所有权人一栏中只有甲的名字,双方遂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乙在合同签订后的5日内将购房款的2/3通过银行转账给甲,但甲须提供保证人和他人房屋作为担保;双方还应就房屋买卖合同到登记机关办理预告登记。

甲找到丙作为保证人,并用丁的房屋作抵押。乙与丙签订了保证合同,与丁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但乙、丙、丁没有约定担保物权实现的先后顺序。随后,甲、乙双方办理了房屋买卖合同预告登记,但甲忘记告诉乙房屋在租的情况。

此外,甲的房屋实际上为夫妻共同财产,甲自信妻子李某不会反对其将旧房出卖换新房,改善居住条件,事先未将出卖房屋的事情告诉李某。李某知道后表示反对,并主张甲擅自与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因甲一直拒不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给乙造成50万元损失并拒绝赔偿,乙遂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丙提出,由于丁提供的是物权担保,乙应当先就担保物行使权利,不足部分方可向丙主张。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2)乙能否以甲未如实告知房屋在租的事实为由,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并说明理由。



知识点:第4章-合同法律制度


参考答案:见解析


解析:

(2)乙有权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根据规定,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对该标的物不享有任何权利的义务,但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或者法律另有其他规定的除外。在本题中,甲、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出卖人甲有义务如实说明房屋的真实状况,未如实告知房屋在租而影响乙对房屋的使用的,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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