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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题库(1256题)


甲和乙约定,如果中秋节的那一天,有喜鹊停在乙的屋顶上,乙就将其房屋以1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甲,为了防止乙届时拒绝办理登记手续或者在中秋节之前擅自高价向他人转卖该房屋,甲向房屋登记机关办理了预告登记手续。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甲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属于附生效期限的合同

B.在预告登记有效期内,乙擅自高价向他人转卖房屋的,不产生物权效力

C.如果中秋节有喜鹊停在乙的屋顶上,则3个月内甲乙应当办理正式的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否则预告登记失效

D.如果中秋节没有喜鹊停在乙的屋顶上,预告登记失效


知识点:第3章-物权法律制度


参考答案:BCD


解析:

(1)选项A:中秋节是否有喜鹊停在乙的屋顶上,属于不确定事项,甲乙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属于附生效条件的合同;(2)选项B: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3)选项CD: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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