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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010年境外A公司出资3 500万元在我国境内成立M公司。A公司、M公司2018年部分业务如下:
(1)截至2017年12月31日,M公司账面累计未分配利润300万元。2018年1月20日,M公司董事会做出利润分配决定,向A公司分配股利200万元。
(2)1月20日A公司决议将M公司应分回股利用于购买我国境内非关联方C公司的股权,同日相关款项直接从M公司转入C公司股东账户。
(3)3月5日,M公司支付1060万元委托境外机构进行新产品研发。
(4)8月10日,M公司向A公司支付商标费530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C公司为非上市企业,C公司所从事的业务为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不考虑税收协定因素。)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1)说明A公司分得利润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的理由及其所需符合的条件特征。
参考答案:见解析
解析:
(1)A公司分得利润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的理由:为了进一步促进外资增长,提高外资质量,鼓励境外投资者持续扩大在华投资,国家出台了对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的政策。
A公司分得利润享受上述政策的条件特征:
①以分得利润从非关联方收购境内居民企业股权,属于直接投资;
②分得利润属于M公司已经实现的留存收益;
③200万收购价款直接从M公司账户转入C公司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