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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李某(未婚)为某文艺团的演员,2020年收入情况如下:
(1)月工薪收入14 800元(已扣除个人负担的三险一金),全年一次性奖金30 000元,李某租住在重庆市郊区,月租金为2 300元。
(2)自编剧本取得某文工团给予的剧本使用费10 000元。
(3)以拍卖方式支付100000元购入力达公司“打包债权”150 000元,其中甲欠力达公司120 000元,乙欠力达公司30 000元。2019年12月李某从甲债务人处追回款项100000元。
(4)录制个人专辑取得劳务报酬35000元。
(其他相关资料:李某的年终奖金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无其他扣除项目,假设李某月工资未进行预扣预缴,统一于年终进行汇算清缴。)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下列序号计算回答问题,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2)计算业务(2)和业务(4)合计应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
参考答案:见解析
解析:
(2)业务(2)应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10 000×(1-20%)×20%=1 600(元)。
业务(4)应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35 000×(1-20%)×30%-2 000=6 400(元)。
合计应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1 600+6 400=8 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