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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经营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的生产与销售,2020年6月发生下列业务:
(1)以自产的10吨甲类白酒换入B企业的蒸汽酿酒设备,取得B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不含税的价款40万元。已知该批白酒的生产成本为2万元/吨,不含增值税平均销售价格为4万元/吨,不含增值税最高销售价格为5万元/吨。
(2)移送50吨乙类白酒给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并于当月全部销售,不含增值税售价为3万元/吨,门市部对外不含增值税售价为6万元/吨。
(3)受C企业委托加工20吨粮食白酒,双方约定由C企业提供原材料,成本为60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加工费16万元、增值税2.08万元。A酒厂同类产品不含增值税售价为5.5万元/吨。
(4)销售薯类白酒20吨,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20万元,同时向购买方收取品牌使用费9.7万元,包装物押金收入2万元。
(5)生产粮食白酒80吨,销售给D商贸公司30吨,取得不含税销售额360万元,销售给E商贸公司20吨,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60万元,余下的30吨用于抵偿所欠F企业的债务。
(6)委托G厂加工10吨粮食白酒,A酒厂提供粮食等原材料成本共计44万元,当月G厂将加工好的白酒交付A酒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收取不含税加工费10万元,G厂没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
(其他相关资料:白酒消费税税率为20%加0.5元/500克,粮食白酒成本利润率为10%)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6)计算业务(6)G厂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参考答案:见解析
解析:
(6)G厂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44+10+10×2 000×0.5/10 000)/(1-20%)×20%+10×2 000×0.5/10 000=14.7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