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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C会计师事务所的A注册会计师负责审计上市公司甲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表和2021年末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采用整合审计方法执行审计。与内部控制审计相关的部分事项摘录如下:
(1)因甲公司与成本核算相关的内部控制自2021年1月1日起发生了重大变化,A注册会计师获取了甲公司更新后的内部控制手册,直接从中选取与成本核算相关的关键控制,测试了其运行有效性。
(2)A注册会计师采用审计抽样随机选取25个样本项目,对每日发生多次的原材料采购验收控制进行测试,发现1个样本项目存在偏差。经调查,该偏差不属于系统性偏差,也非人为有意造成,A注册会计师另外选取1个样本项目进行了测试,结果满意,据此认为该控制运行有效。
(3)A注册会计师测试了截至2021年11月30日甲公司与计提借款利息相关的关键控制,结果满意。A注册会计师在期末审计时询问了相关会计人员,了解到该控制在剩余期间得到一贯执行,且无异常,考虑到甲公司控制环境良好,且该控制不复杂,执行时不需要作出重大判断,未再实施其他前推程序,据此认为该控制在2021年未仍然运行有效。
(4)甲公司财务经理每月将仓储部门编制的产成品收发存明细表中的产成品出库记录与当月确认收入对应的产品信息进行核对,记录核对情况,调查识别出的任何不符事项,并记录差异调查和解决的过程及结果。A注册会计师选取了3个月的样本项目,核对了产成品收发存明细表中的出库记录与当月确认收入对应的产品信息,结果相符,据此认为该项控制运行有效。
(5)应甲公司管理层的要求,A注册会计师向其提供了内部控制审计的部分工作底稿,作为管理层对甲公司内部控制进行自我评价的基础。
要求:
针对上述第(1)至(5)项,逐项指出A注册会计师的做法是否恰当。如不恰当,简要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见解析
解析:
(1)不恰当。A注册会计师在选取关键控制进行测试前,应当评价相关控制设计的有效性,确定相关控制是否得到执行/执行穿行测试。
(2)不恰当。应当扩大样本规模进行测试。
(3)恰当。
(4)不恰当。应检查证明控制得到执行的证据/执行人审核时留下的记号或标记/针对偏差报告的书面说明等。
(5)不恰当。管理层在对内部控制进行评价时,不能利用注册会计师在内部控制审计中执行的工作/可能涉及承担管理层职责,因此不应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