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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C会计师事务所的A注册会计师负责审计甲集团公司2015年度财务报表,与集团审计相关的部分事项如下:
(1)乙公司为不重要的组成部分,A注册会计师对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存在重大疑虑,因此,对其审计工作底稿实施了详细复核,不再实施其他审计程序。
(2)丙公司为甲集团公司2015年新收购的子公司,存在导致集团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特别风险,A注册会计师要求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使用组成部分重要性对丙公司财务信息实施审阅。
(3)丁公司为海外子公司,A注册会计师要求担任丁公司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的境外会计师事务所确认其是否了解并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的规定。
(4)联营公司戊公司为重要组成部分,因无法接触戊公司的管理层和注册会计师,A注册会计师取得了戊公司2015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甲集团公司管理层拥有的戊公司财务信息及做出的与戊公司财务信息有关的书面声明,认为这些信息已构成戊公司相关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5)2016年2月15日,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对己公司2015年度财务信息出具了审计报告,A注册会计师对己公司2016年2月15日至集团审计报告日期间实施了期后事项审计程序,未发现需要调整或披露的事项。
要求:
针对上述第(1)至(5)项,逐项指出A注册会计师做法是否恰当。如不恰当,简要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见解析
解析:
(1)不恰当。对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专业胜任能力存在重大疑虑,应当由集团项目组对该组成部分亲自获取审计证据,不能利用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的工作,不应由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执行工作。
(2)不恰当。丙公司有特别风险,为重要组成部分,不应执行审阅,应当执行审计。
(3)恰当。
(4)不恰当。戊公司为重要组成部分,A注册会计师取得的这些信息不能构成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集团项目组应当参与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实施的风险评估程序。
(5)恰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