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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赵某的5岁女儿李某,智力低于常人,为了保证李某以后的生活,赵某为其购买了人寿保险。保险合同约定李某如果能活到60岁,则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如果死亡赵某可以作为受益人领取保险金。赵某缴纳了保险金。后经检查,李某患有自闭症。在李某7岁时,趁赵某出去买菜的时候自杀。赵某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拒绝,赵某诉至人民法院,庭审时,保险公司抗辩:
(1)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购买死亡保险,因此该合同无效;
(2)李某自杀时合同成立尚不足两年,保险公司没有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保险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保险公司抗辩(2)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见解析
解析:
保险公司抗辩(2)不成立。根据规定,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合同复效之日起2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