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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023年1月5日,张某在某汽车4S店购买了一辆汽车,同日在甲保险公司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商业险于次日生效,保险期间为2023年1月6日至2024年1月5日,甲保险公司向张某履行了保险法规定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2023年3月5日,张某将该汽车转让给王某,张某将车辆转让事项通知了甲保险公司;甲保险公司未答复。次日,王某酒后驾驶汽车,发生单方交通事故,遂向甲保险公司报告索赔,甲保险公司以王某井非被保险人为由拒绝向其理赔。甲保险公司同时提醒王某,根据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因酒驾而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王某认为购买汽车商业险没有起到保障作用,遂要求张某解除保险合同。
2023年3月10日,张某以投保人的身份向甲保险公司提出解除保险合同,甲保险公司以保险责任已开始为由拒绝退还保险费。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保险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甲保险公司以王某并非被保险人为由拒绝向其理赔,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2)王某以甲保险公司未向其提示或明确说明该免责条款为由,主张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3)甲保险公司以保险责任已经开始为由拒绝退还保险费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见解析
解析:
(1)不合法。根据规定,被保险人、受让人依法及时向保险人发出保险标的转让通知后,保险作出答复前。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主张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不合法。根据规定,保险人已向投保人履行了《保险法》规定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保险标的受让人以保险标的转让后保险人未向其提示或者明确说明为由,主张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不合法。根据规定,除《保险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保险人应将保险标的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